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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摘要】:暂无摘要

请教:B公司委托A公司进行运输服务(合同已签订),A不是运输公司把业务承包给了C公司(运输公司),C公司给A 公司开具了发票,款项A公司支付给B 公司,请教对于A 公司而言,有何风险?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在此基础上有何办法使其变成合规的?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据此,A公司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取得运输公司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允许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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