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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需缴纳100*20%=20万元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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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A公司成立于2010年,张三在2015年通过转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1000万元,占公司20%股份,会计做账实收资本20万元,资本公积980万元,2019年3月A公司要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用50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有股东同比例转增,张三分得转增资本额100万元,请问张三就转增资本额100万元,是否还需要缴纳100*20%=20万元的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二)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个人溢价购入股权,用本人溢价转增股本,也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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