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给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和供暖费都是个人的发票,不是公司名称的。这种可否做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个人的医院药费和旅客交通费,应取得抬头为个人发票;支付个人的住宿费、供暖费、通讯费,可取得抬头为单位或个人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