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果购买方是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方或者提供服务方开具的发票抬头是不是就不需要填写税号,电话,开户行等信息?如果不用填写的话是否有正式的文件支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据此,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为行政机关和个人的,无需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电话,开户行等信息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