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东以个人的名义去主管税务机会申报纳的个税,交的是股权转让的个税。然后股东所在公司与当地政府签的奖励协议,按实缴个税总额的8%奖励返还,已到公司账上,现在需要通过一个合理方式把奖励款转给股东个人,请问 返还的奖励款可以直接返还给交税股东吗,要不要通过公司进入损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个人取得政府返还的奖励款,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计入公司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