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对外捐赠未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准予扣除,请问,这个限额是看捐赠当月的应纳税额还是全年汇算清缴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据此,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