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中,发现分公司的发票出了问题,总公司采取罚款的做法,那么收到的款项该如何记账?需要给分公司开发票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发票罚款,不属于应税项目,应开具收款凭证,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管理费用”核算。 分公司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