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单位引进飞行员需要付引进费,一名飞行员从上家公司离职,付给上家公司补偿款(培训费、违约金),已开收据,现在我司需要把钱付给这名飞行员,是否涉及个税?如果涉及个税,入职前和入职后付这笔款个税有什么区别?(这笔费用是否属于安家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据此,企业向个人支付引进费,税法未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