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在深圳的子公司,派过来一位员工来我公司工作,工资是深圳发给员工,劳动合同也是和深圳签,那么现在我公司是否可以支付这部分工资给深圳子公司,由我方负担费用,那么这部分费用税前扣除可以吗?如果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扣除凭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四款明确了,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据此,子公司取得派遣工资费用,可按“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母公司凭发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