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给客户应开发票金额100万,客户要贴息电汇,扣企业2.7万的利息,让企业开负数发票以便他们平账。请问这么操作可以吗?是否应该让谁收的息钱谁开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延期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 、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利息,应按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若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利息,应按“金融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