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成立的分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分公司,分公司非独立核算,这种情况下总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该发票的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据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无论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分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总公司不予抵扣专用发票抬头为分公司的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