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如果北京公司的员工,给外派到外地公司去了,北京这边公司继续支付工资,职工和北京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但工资成本转由外地承担了,这样个税是有签劳动合同的北京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异地公司代扣代缴?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据此。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