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供水行业,供水范围小部分是农村,大部分是市区城镇,农村供水免征增值税部分已成功申请了。账务处理上,有显示免税,也单列“主营业务收入-农村供水”,以便税局稽查。现在事务所审计说,免税应作为“其他收益”进行核算。但我查了一下“政府补助“有关规定,好像不对。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对直接减免的其他税种,无需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