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A公司是外企,有两个独立的子公司B公司,C公司,B公司注册地在北京,C公司注册地在江苏,B公司的员工从中层人员到高层人员都在参与C公司的管理并为C公司提供服务,对于B公司的人员为C公司提供的服务,B公司是否可以以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合同,这样做是否有税务风险?或者有其他比较好的操作方法?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据此,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 ,B公司按“商务辅助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C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