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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防疫补贴”,可以吗?账务处理?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物业公司为某单位提供多年的物业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物业公司加大了人员物力的投入,加强了管控。物业公司今天收到甲方单位给的14万元款,要求物业公司发票开具“防疫补贴”,可以这么开吗?还是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取得“防疫补贴”,属于价外费用,无论会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应按物业服务计缴增值税,可开具“防疫补贴”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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