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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分配表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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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1)北京公司的机械设备放在涿州公司,两个公司共同使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可以两个公司按分摊表,各自税前扣除吗?(2)集团统一给下面各个公司统一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发票是开给集团的,下面的公司没有发票,可以按分配表税前扣除吗?(3)北京和涿州的共用厂房,厂房房租发票是开给涿州的,房租可以分割单扣除吧 ?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据此,关联企业共同使用机械设备、共同租房,实质为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变相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劳务范围,不适用于分割单的方式。统一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以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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