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客户满足《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但是在2019年4月份之后又收到了部分16%和17%的发票,退税时请问是按照期末留底进项税减去2019年3月31日留底税额呢,还是把2019年4月之后开具的16%和17%的发票也进行扣减呢?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据此,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包括取得2019年4月之后开具的16%和17%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