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因经济业务,对方欠我公司一笔往来款1400万,一直未付,现通过法院判决需要还我公司1400万,以外还需支付260万罚息,现对方要我开260万发票给他公司,我认为罚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开不出发票,这样合法吗,对方能否以判决书及付款凭证做税前列支?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此,拆借资金取得的罚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