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租车公司将自有车辆承包给出租车司机,每月收取承包款,是不是符合2020年第8号公告,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啊?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据此,出租车公司将自有车辆承包给出租车司机,每月收取承包款,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