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著作权或专利权转让的收入可以记入软件产品收入的范围内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三)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据此, 软件产品收入不包括著作权或专利权转让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