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集团公司若将母公司的员工临时借调到外地子公司参与项目,借调员工的工资社保成本,经双方约定由子公司承担,母公司以代垫形式入账,这样的情况相对子公司而言,应如何入账呢?作为工资入账还是劳务费入账?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明确了,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据此,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按工资薪金入账,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