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借给B公司一批物料,后因B公司无法归还,所以支付给A公司赔偿款。请问,是否需要按销售物料,将赔偿款确认为收入,结转成本,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据此,企业取得货物抵债赔偿款,应按销售货物确认收入,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