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押金,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赠送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