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支付的国外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双方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国外退还了原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的相关税金可以申请退税吗?有文件依据吗?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据此,支付的国外特许权使用费,发生销售退回,代扣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