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单位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每年按照固定收益给外方分红,剩余未分配利润不在给外方分配。请问税法上对此分配政策是否认可,还是剩余未分配利润应该按照外方持有股权进行分配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此,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无需二次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