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过程中,计算进项税时,研发活动差旅费产生的进项税是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还是全部计入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部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据此,研发软件产品发生的差旅费全部计入即征即退的进项税,若兼营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