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北京公司和香港公司为同一老板,北京公司准备放弃对香港公司的债务200万(是香港代北京在内地支付的差旅报销、代购材料款),北京公司可以将这200万转入营业外收入吗?北京公司目前亏损有300万,那这样算起来,是不是公司都不需要补税呀?北京公司能这样处理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等。
据此,北京公司取得无需偿付的应付款项200万计入“营业外收入”,按规定弥补亏损300万,无需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