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B替C承担的欠款,B能否税前扣除?(如果A-银行(原告),B——是被告,C——被告投资的公司若被告投资的C公司,C公司欠银行钱没还,就吊销营业执照了,现在A要求B替C来偿还借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据此,B投资C(吊销营业执照)对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B替C承担的欠款,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