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A公司因知识产权侵权需要向B支付侵权赔偿金(双方协商,有协议),达成庭外签署和解协议,支付的赔偿费用,若收款方不开具发票,付款方能直接作为费用入账?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取得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应开具收款凭证。支付方凭协议和收款凭证据实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