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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了,损失是否能税前扣除?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如果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乙公司因为自称经营困难等原因长期不付款,甲公司将乙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甲公司赢了官司,乙公司要付原告10万,但是乙公司跑路了,找不到人了,这种情况对于甲公司的损失是否能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据此,企业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公安机关失踪证明,允许专项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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