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们公司是一套人马多个公司,如果同一名员工在不同的2个公司上都是发的工资并申报个税, 正常的话是否有一方按照劳务发放呢,按劳务发放需要发票,在这个层面考虑,企业是否有税务风险呢?
答:《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二款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