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广告费和宣传费跟关联企业分摊,还需要事先去税务局备案吗?还是留存备查即可?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据此,关联企业分摊广告费和宣传费,不属于优惠事项,无需税务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