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代表处是按经费支出核算的,现在要注销了,账上挂着其他应付款,是总部的拨款,这个要处理吗?
答:《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第十二条三款规定,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据此,对代表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总部拨款),需并入清算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