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客户走境外业务,香港公司给他的是形式发票,但是没有走外汇,直接是人民币付款,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有文件规定一定要走外汇才可?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与付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