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20年10月份冲红了1张2019年的发票,所以冲销了2019年的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销未分配利润,请问老师冲减的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季报中如何填报,才能少缴冲减的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三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据此,2020年10月份冲红2019年的发票,若属于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冲减2020年10月份销售商品收入,无需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