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按上述条款投资收益要纳入损益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投资收益 ,不并入企业的收入,确定各个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计缴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