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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发票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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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我们是做工程施工的,工程地点是在深圳。施工方个人在山东代开工程款发票给我们(生产经营所得性质发票),这样的发票是否合规?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三)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施工方个人在深圳施工, 应向深圳申报纳税并代开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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