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客户捐赠货物给延庆区,这个捐赠证明能符合公益性捐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三条、(二)规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据此,企业通过民政部门捐赠货物,取得民政局开具的捐赠证明,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