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取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共有十一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上述第二条进行了修改。经营所得合并成了一条,删除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从而将原有的十一个征税项目变成九个。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二条列举的共九项征税项目如下: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过去我们经常讲,其他是个坑,啥都可以往里填。这次在修法过程中删除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这一修改决定无疑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受到广泛好评。就此,相伴近39年的“其他所得”就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但,“其他所得”征税问题是真的就此跟我们说再见了吗?现行税收实务中,对于“其他所得”的确认并不太规范,其征税是正列举式的,而非涵盖式的。
多年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条款散落在如下十个方面的文件中:
一、国税函发〔1995〕351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二、财税字【1995】64号---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三、国税函【1998】546号---保险公司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国税函【1999】627号---证券公司给大户股民的回扣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财税【2005】94号---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七、国税函【2006】865号---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八、财税〔2009〕78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法定不征个税的情形除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九、财税【2011】50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十、财税〔2018〕22号---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而为了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18年第177号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公告列示了八十八个继续有效的文件清单,上述国税发【1999】58号、财税〔2009〕78号、财税【2011】50号、财税〔2018〕22号四个文件在文件清单中。
那么,对于其他不在继续有效的优惠政策文件目录之内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就绝对失效的问题,现在也难以从2018年177号公告中找到直接的答案。
在同步实施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中有一句话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可见,对于发生了上述列举的“其他所得”是否就不征税了呢?我们静观有关部门的后续文件政策。
同时,东审财税建议广大客户朋友特别是企业的财税人员,一定要及时掌握最新的个税法规、政策,对于在其他所得及偶然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政策适用不清晰的地方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寻求解答,并及时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余建
咨询电话:400-139-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