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计税问题有何不同呢?我们先来看看旧个税法下是怎么规定的。
旧个税法第八条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旧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第三十九条明确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大家可以看出旧法下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每个月都要进行汇总纳税申报。
而新个税法下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方式与旧个税法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我们来看看居民纳税人。
新个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新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新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可以明确的是,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都需要各自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预扣预缴时,每个单位都是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来计算扣缴税额的。即可以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是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是不能扣除两遍的。因为一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限额是固定的,即对于某一项的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一方扣减,不同的项目可以在不同的单位扣减。
有的人就要说了,有些减除费用扣多了,但是年度汇算清缴还是只允许扣减一次的,就会找补齐了,欠的债都还回来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而对于非居民纳税人,新个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第十三条明确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可以看出非居民纳税人的处理规则明显区别于居民纳税人。
而对于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应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如果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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