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企业都接到了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企业会有一笔不少的资金进账,其中就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这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之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所以,取得个税扣缴返还手续费,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权利,需要及时提交申请享受。
那么,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税,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理理呢?
在2014年9月时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京地税营【2014】156号文明确规定单位取得的委托代征手续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照章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1、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据此,企业取得代扣个税手续费收入应按照提供“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2018年9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很多客户收到的此类返还资金隐藏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在收到此类手续费时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奖励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这样处理是不对的。
这一块的处理现在也有文件明确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18年9月7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有关问题的解读,其中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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