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会是一句空话。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的脱贫攻坚战,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两会期间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入推进精准脱贫,加强扶贫力量,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社会帮扶,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稳步提高。精准脱贫要坚持现行标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加大攻坚力度,提高脱贫质量。重点解决实现“两不愁三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对特殊贫困人口的保障措施。在脱贫攻坚中,广大企业、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产业扶贫、公益扶贫等方式参与到脱贫攻坚战中。
企业对贫困地区进行大额捐赠,按照以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在当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结转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过三年仍得不到全额扣除。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切实减轻参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出台了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于2019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49号公告。该政策对于脱贫的支持力度空前,有关内容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此公告公布时正处于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期。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减轻企业申报填写负担,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对于2019年1月1日后发生的扶贫捐赠支出,税务总局将对现行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上述公告解决了扶贫捐赠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增值税问题呢?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这也就意味着原本对目标地区的扶贫捐赠也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再次联手,只隔一周就出台了55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且对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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