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因此,营改增后,非企业集团内单位间资金的无偿调配、拆借的行为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文件的有效期
企业集团内单位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
(2)企业集团内单位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总局在《通知》中提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强化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判断有关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同时,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已取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企业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能否免增值税,一定要对照企业集团属性认定和形式要求,不得滥用该条款,以免产生涉税风险。建议享受政策前跟税务机关沟通。
3、期待进一步的利好政策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无疑给频繁发生资金借贷的企业集团带来了春天。但是我们也期待如下进一步的利好政策。
Ø对所有企业间资金的无偿调配、拆借,免征增值税,而不仅仅局限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拆借行为,鼓励企业抱团取暖;
Ø允许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减,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延续性,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Ø对此前已发生的未处理的相关事项,参考本政策不再处理。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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