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Ø应缴纳增值税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Ø扣缴义务人及应税行为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Ø汇率规定: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Ø应扣缴税额规定: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Ø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规定:
第十五条: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3、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境外个人在境外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规定: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境外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界定提供服务的境外个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全球征税,但是对于境外个人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5、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的境内单位,对外付汇备案
对外付汇备案流程
Ø签订合同一个月内,带中英文合同原件复印件,去税务局进行合同备案,税务局当天给予资料是否齐备的回复。
Ø合同备案完,进行税率备案,税务局当天给予回复。
Ø对外支付备案,20个工作日左右给予反馈
对外付汇备案资料清单
Ø《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Ø组织临时登记表
Ø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Ø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金税三期新表)
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税三期导入模板)
Ø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Ø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增值税填报)
Ø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表(代扣代缴增值税填报)
Ø工程劳务类项目对外支付后续复核信息表
Ø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台帐
Ø《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报说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涉税比较复杂,建议发生该类事项,在签订合同前,咨询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或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缴纳不必要的税款。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解敏
咨询电话:400-139-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