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国家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优、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国家推出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力度从2010年至今一直在加大,应纳税所得额从3万、6万、10万、20万、30万、50万、100万,逐步提高到了本次的300万。本次调整切实可行、简明易行。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Ø基本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Ø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符合):
(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Ø指标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政策变化
Ø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
政策调整后,上述三项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Ø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力度
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政策调整后,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分段计算。
举例说明,一个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
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0%+200*50%*20%=25万元),实际税负8.33%。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Ø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Ø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文件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Ø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优惠政策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Ø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Ø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无需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无需备案。
Ø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Ø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Ø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Ø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Ø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报简化填列
《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第三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解敏
咨询电话:400-139-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