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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三小”的相关规定之二:税收优惠
【摘要】:暂无摘要

继上篇对“三小”企业的定义后,让我们来看一下对“三小”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政策原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原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理解汇总:基于上述文件的规定,“三小”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应用时需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既是小微企业又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第一、三、四条的优惠规定;

2、是小微企业但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第一、三、四条的优惠规定;

3、不是小微企业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第一、三、四条的优惠规定;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5、从文字层面上理解,无论属不属于小微企业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都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

6、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的优惠规定。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贾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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