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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合型投资的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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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混合性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

一、混合型投资都得基本概念

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

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二、混合型投资的条件(同时符合)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此类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按企业的投资效益进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取得回报。投资者没有或很少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实际为企业一种融资形式。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投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

三、混合型投资的税务处理

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为:

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故:企业涉及到混合性投资,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对于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应按债权处理;

对于投资方收取的利息,应向被投资方开具利息发票,按规定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按税法规定税前列支;

投资方赎回投资时,若赎价和投资成本之间有差额,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按债务重组利得处理。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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