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如下: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税[2009]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二、税前扣除限额基本规定
保险行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限额是指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三、税前扣除其他规定
Ø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Ø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Ø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Ø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Ø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企业佣金和手续费除了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循三流一致原则,企业应该谨慎运用该政策。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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