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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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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体现合同的公平性、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合同签订双方通常会增加一条风险条款“违约金”,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及相关税务处理:

一、违约金基本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违约金是签订合同时的预先估量,当事人如果需要法院调整违约金,则需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企业间经济活动的违约问题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征收的计算以销售额为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买方违约行为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违约金,卖方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卖方违约行为中,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买方无需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所以买方无需向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个人股转过程中的违约金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6〕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作者:东审财税咨询专家  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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