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个税“小题大做”系列之福利费(一)》我们提到了账面的福利费,跟我们个税法下定义的福利费貌似差得很多。至少我们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基本上把自己认为的福利性质的支出都记了进去,有的甚至已经变相使用福利费科目了。当然,我们在这里不谈错误的做法,只说会计做账时福利费的范畴是怎么定义的呢?
在引用文件之前,我们就发现,是不是会计做账、企业所得数法和个税法下的福利费是不同的定义呀!
那我们会计做账和企业所得税法下是怎么定义这个范畴呢?概括来说会计做账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等文件与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福利费的定义是趋同一致的。由于文件内容冗长繁杂,摘抄部分元帅认为重点的文件,大家具体了解一下。
参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通过以上文件,大家可以发现,以上范畴的福利费是用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按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的。而不是我们今天的猪脚光环下的免个税的福利费。所以,我们不要把不同体系的文件拿来互相解释与理解,这是不对的。
说到此处,再回到我们免个税的福利费。那么账面的福利费,企业要缴纳个税吗?
结合我们上篇《个税“小题大做”系列之福利费(一)》提到的免个税的福利费是指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大家一琢磨,那是不是都得交个税了!
偶买噶,天理何在!财务人员想,我们还怎么做工作?不如换个职业好了!心太累!
哈哈,别急!且听元帅慢慢道来。
能引用的文件就到此为止了,没有太多实质性的政策了。但是我们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有这样一些发言,权且当做公告来使用吧。经元帅整理如下:
首次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关于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回复,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再次声明,“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 :东审财税咨询专家 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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